首页 > > 正文

内蒙古: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可就地落户

本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刘晓君)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落户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推进内蒙古长期滞留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落户安置工作,促使其重新回归融入社会,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流浪乞讨人员数量。

《通知》明确,落户安置对象在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或合作医疗救治机构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流入地作为落户安置地的基本原则,由救助管理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落户申请,民政部门向救助管理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代其申报户口登记,由公安派出所报旗县公安机关审核。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仍由原报送的救助管理机构持续开展寻亲工作。同时,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经各自工作渠道确认其有其他户籍身份的,应当及时相互书面告知。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情况注销其现户口,符合现住地迁移条件的可办理户口迁移。民政部门及所属救助管理机构按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做好协调接送返乡等工作。

《通知》强调,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甄别寻亲和落户安置工作机制和有效措施,救助管理机构要在流浪乞讨人员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数据,公安机关应在收到报告后免费采集、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将比对结果及时反馈救助管理机构。对超过3个月的长期滞留人员,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定期研究集中落户安置办法,形成长效协同工作机制,破解无身份信息痴呆傻流浪乞讨人员的落户安置难题,堵塞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漏洞,维护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孙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