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复议系列典型案例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复议系列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申请人XX县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小型机械生产企业。2020年3月,该企业在自有网站上发布广告称:“公司产品是国内当前最佳的土豆去皮机械”。该广告内容使用了“最佳”这一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的禁止性规定,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对其作出20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作为一家小型企业,产品线单一,经营状况不佳,该处罚如果成立,对企业将会形成致命打击。

审理过程

复议机关本着公平公正的审理原则,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困境,经过认真详细调查,发现该企业2020年2月开始发布违法广告,截至2020年6月被查处时点击量仅为400余次,且申请人在该年度仅销售一台土豆去皮器械;被申请人立案后,申请人诚恳认错并及时予以纠正,并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复议机关认为: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除应适用《广告法》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行政处罚兼具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通过处罚既应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应达到教育违法者及其他公民自觉守法的作用。脱离对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的调查而机械作出处罚有违以上原则,容易造成被处罚人的抵触情绪,不利于树立行政处罚的公信力。

本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后,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予以整改、消除影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鉴于申请人违法广告发布页面仅为其官方网站的三级页面,且点击量较小,持续时间较短,产品受众范围小、销量少等客观事实,其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予以减轻处罚。被申请人在未对案涉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进一步核实调查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该行政处罚行为明显不当。

最终,复议机关据此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要求其在查明事实,充分考虑企业主观恶性、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复议机关应当坚持把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理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危害后果,对于执法机关简单粗暴、“一刀切”的处罚结果予以及时纠正。切实为企业纾难解困,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法治的市场秩序,提高行政复议在民营企业中的认知度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解决政企纠纷的主渠道作用,力争通过办好每一件案子促进全市营商环境整体优化。(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供稿)

[责任编辑:孙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