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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司法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呼伦贝尔某商贸公司与鄂伦春自治旗某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基本案情

呼伦贝尔某商贸公司与鄂伦春自治旗某公司存在多年业务往来关系,呼伦贝尔某商贸公司长期在鄂伦春自治旗某公司处购买货物,双方交易习惯为呼伦贝尔某商贸公司预付货款,由鄂伦春自治旗某公司生产货物后向呼伦贝尔某商贸公司交付相应的货物。近年来受疫情和原材料成本上升影响,鄂伦春自治旗某公司因多种原因导致生产货物能力下降,不能按约定时间向呼伦贝尔某商贸公司供应货物,也未退还预付货款。呼伦贝尔某商贸公司因此面临着大量的违约纠纷,因为不能向下家供货导致公司不能继续经营且背负大量债务,这对商贸公司是毁灭性的打击。呼伦贝尔某商贸公司向呼伦贝尔市非诉纠纷调处中心求助,请求该中心帮助解决企业面临的危机。

呼伦贝尔市非诉纠纷调处中心在收到呼伦贝尔某商贸公司求助后,迅速成立由调解员与律师组成的工作组介入此案。调解员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发现双方企业态度都很坚决,调解工作陷入了僵局。调解员在与呼伦贝尔某商贸公司负责人沟通中得知,几个月前其公司因类似纠纷来到呼伦贝尔市非诉纠纷调处中心调解过,对调解中心存在较多的信任。调解员意识到,虽然以前和企业打过交道也不能倾斜调解的天平,更不能因为双方针锋相对就放弃矛盾调解,只有耐心疏导努力缩小当事人双方的心理差距,才能最终达成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调解员与鄂伦春自治旗某公司积极沟通,了解到该公司不能如期供货是受到疫情和原材料成本上涨、运输困难等原因造成的,不是恶意要对商贸公司违约,同样也面临企业存亡问题。调解组意识到表面看上去是简单的合同问题,实质上涉及到企业的存亡和企业职工就业等一系列问题。

调解员向商贸公司说明了生产企业的情况,现生产企业已无法及时按原来的约定供应给商贸公司货物,并且企业还面临多起退还预付款案件,希望还款日期能再宽限一段时间,让企业得以生存下去。参与调解的律师经过分析案例、剖析事件,结合疫情以来一系列案件的解决方式,告诉商贸企业现在属于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因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数量激增,根据《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最好的处理方法就是以和为贵互相各退一步调解结案,与其双方去法院针锋相对,不如就直接将矛盾化解在源头。

调解员通过前期调查了解到双方为多年的合作伙伴,生产企业一直为商贸公司供货,彼此之间相互信任,有着良好的商业信任基础,呼伦贝尔某商贸公司相信自己会尽快结清货款。调解员表示如果商贸公司下家商户与其发生纠纷,也同意为其尽力调解以减少损失。双方企业在调解员的协助下签订了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呼伦贝尔市非诉纠纷调处中心帮助企业顺利度过了经营难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预付货款但供货公司经营不善未能按约定为客户提供货物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此类纠纷需要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去做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工作,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对双方进行调解,做到有理有据,通过多方了解,把握事实根据,不断缩小双方分歧,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在本起纠纷的调解中,调解员首先分析了纠纷矛盾点,通过对双方的争议点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取得了纠纷双方的信任,奠定了成功调解纠纷的基础。同时,调解员本着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为纠纷双方争取到了合法的权益,体现出人民调解以和为贵,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矛盾化解于基层的优势,贴近群众生活,体恤群众诉求,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优化辖区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呼伦贝尔市司法局 供稿)

[责任编辑:孙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