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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司法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01

法律援助之妇女维权篇

基本情况

受援人渠某某是一名家庭妇女,自2017年2月24日小孩出生后,一直在家照顾年幼宝宝,没有固定收入,生活上需男方进行资助,但男方却一直没有稳定工作,时常在楼下打牌、玩游戏,这使双方生活陷入困境,入不敷出,经常因为经济问题吵架,还会实施家暴。

判决结果

援助律师接受委托后,便提起诉讼,申请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申请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以及申请获得小孩抚养权。经过援助律师前往当地派出所,调取双方打架后民警出警记录、以及受援人受伤后前往医院看病的病例资料,进而证明被告存在家暴的情节,以此来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关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主审法院第一次开庭以调解为主,希望双方还能继续共同生活,但庭审中被告也同意离婚,经调解后,双方仍各持己见,最终在第二次开庭后,法官判决双方离婚,基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因援助律师已调取了相关资料,法院最终认定了该事实的存在,支持了关于赔偿金、以及补偿金的诉讼请求,认定了6000元,并将小孩抚养权判归原告,由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典型意义

维护妇女权益是我们法律援助案件的重要工作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的民事权益;(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包头法律援助中心第一时间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指派办理离婚案件的有经验律师,了解案情。本案系存在家暴情形的离婚纠纷案件,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作为平等主体,各项民事权利依法受到保护,双方应当本着互相尊重、互相扶持的原则维护好夫妻关系。该案中,因小孩年幼,女方不得已需要在家照顾小孩,男方作为家庭的顶梁柱,拥有健康的身体,就应当担负起照顾家庭成员的职责,但本案中男方并未担负起其应尽的父亲、丈夫的责任,反而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偶尔还对女方实施家暴行为,致使一方人格权遭受侵犯,夫妻感情破裂,女方作为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在自身权利遭受侵害时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02

法律援助之见义勇为篇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在家坐着看电视的丁某某突然听到院子里女子呼救,急忙来到院子里,看到邻居吴某正挥舞菜刀砍向一对母子,丁某某不及思索奋身冲了过去,夺下了吴某手中的菜刀扔到了房顶上,不料菜刀从房顶上滑落下来,吴某拿起菜刀砍向了丁某某的头部,顾不及疼痛的丁某某为了制止吴某继续持刀伤人,奋身将吴某压在身下,听到打斗声的邻居们一起帮忙将吴某控制。丁某某和那对母子被送往附近医院医治,孩子和丁某某的伤情较重。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因与邻居的口角而气愤不过,持刀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最后法院依法支持了丁某某和那对母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请,并依法判处了吴某的罪刑,吴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典型意义

包头市法律援助中心在了解到情况后,及时为丁某某和那对母子指派律师进行法律援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帮助弱势群体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机构的使命担当。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也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法律援助制度旨在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彰显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因人身权利或财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法院依法判决吴某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损失,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包头市司法局 供稿)

[责任编辑:孙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