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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司法行政系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严禁”行为准则

为扎实推进兴安盟司法行政系统“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走深走实,进一步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体现司法担当、展现司法作为,坚守“红线”“底线”“高压线”,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治保障,真正让各类市场主体以及人民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特制定兴安盟司法行政系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个严禁”:

一、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得在执行优化营商环境重大决策部署中,阳奉阴违、“打折变通”,对惠企便民政策和服务举措敷衍塞责、不执行、不落实,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二、严禁漠视群众和企业诉求。不得在提供政务服务和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及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回避矛盾等现象;

三、严禁违规参与营利活动。决不允许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利用职权或影响力谋取私利;

四、严禁在行政审批、项目申报、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各环节违规设前置、加手续、延时间,违规搞摊派、拉赞助,随意安排学会协会、研讨培训等活动干扰企业正常运营或借此收取费用;

五、严禁违反“三个规定”,利用职权干预涉企执法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以权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六、严禁违规插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不得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收受红包礼金、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优亲厚友、兼职取酬、承揽业务、入股分红、借款借车、违规放贷等谋取私利,坚决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七、严禁滥用执法司法权,决不允许逐利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八、严禁强制或变相指定商品、中介服务,不准未经深入调查、综合评判,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随意发布或失实报道影响市场主体的新闻舆论媒体信息;

九、严禁在帮助市场主体规避法律风险、减少法律纠纷等前期引导中懈怠无为,在畅通投诉渠道、拓宽维权途径等后期化解中缺位失职;

十、严禁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为确保上述措施落地见效,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法治化营商环境,兴安盟司法局面向社会公布热线电话,公开受理违反 “十严禁”方面的各类投诉,诚请社会各界监督。

投诉电话:0482-8269018

兴安盟司法局

2022年3月4日

[责任编辑:孙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