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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严禁新增焦炭产能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焦炭行业产能退出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焦炭行业产能退出工作,严禁新增焦炭产能。

通知明确,拟投产的新建或改造升级的焦炭建设项目,投产前用于置换的产能必须停产并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具备生产能力,否则不得投产。已经投产的新建或改造升级的焦炭建设项目,用于置换的产能必须立即停产并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具备生产能力。严禁新旧项目同时运行生产,变相扩大产能。

此外,自治区工信厅要求各盟市制定本地区产能退出方案,确定分年度目标,用三年时间全面淘汰炭化室高度5.5米以下捣固焦炉,加快焦化行业转型升级,促进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记者  康丽娜)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