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事关疫情防控!呼和浩特发布第5号公告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2022年第5号)

为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要求,扎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群众度过健康平安的节日,现将做好疫情防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面落实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制度。凡从呼和浩特市以外购进进口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冷链食品的经营者(包括自购自用进口冷链的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在食品预计到达24小时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微信小程序“蒙冷链”)进行信息报备,货物抵呼后经卫健部门批批核酸检测合格,并赋“蒙冷链”电子追溯码,方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或销售。

二、实行进口水果报备制度。凡从呼和浩特市以外购进进口水果的经营者,必须在进口水果预计到达24小时前,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微信小程序“蒙冷链”)进行信息报备,报备时需提供进口水果的四项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报关单),货物抵呼后经卫健部门批批核酸检测合格,出具呼和浩特市本地的核酸检测报告、并赋“蒙冷链”电子追溯码,方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或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蒙冷链追溯码”的进口水果,一律不得加工、运输、销售、贮存。

三、食品经营者不得从呼和浩特市以外购进无“四项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报关单)的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因购进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含进口水果)导致无法进行“蒙冷链”信息报备、贮存、销售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疫情防控风险由食品经营者自行承担。

四、冷库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购进的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应采取专库(区)存储、专用通道进出、专区(柜)销售、专人管理等管控措施,建立健全消毒制度。食品销售者在销售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时应在销售区域显著位置明示“蒙冷链”追溯二维码。

五、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体温检测、健康异常报告等措施,加强从业人员防护培训,严格按规定落实工作期间科学佩戴口罩和手套、规范穿着工作服、做好个人卫生和健康管理等要求。进口冷链食品、进口水果从业人员以及农贸市场、快递外卖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核酸检测,相关场所环境定期开展核酸检测。

六、超市、农贸市场、饭店、药店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体温测量、佩戴口罩和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

七、药店要对进店人员进行电子健康码扫码登记,对购买退烧、止咳、抗菌素、抗病毒等四类药品人员信息,要严格落实使用青城医疗“健康码”扫码设备实名登记推送。

八、餐饮服务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店内外候餐区、取餐区、结账区等人员易聚集区域划设“一米线”,严格控制人流密度,提倡家庭聚餐聚会等不超过10人;提倡顾客预约和非接触式点餐、结账;提倡使用公筷公勺公夹,积极推广分餐制;倡导“光盘行动”。

九、严格执行集体用餐报备、承诺制度。餐饮单位承办5桌以上宴会等聚餐活动的,要提前3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餐饮单位、主办者要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严格落实参加宴会人员扫码登记、佩戴口罩、现场测温和环境消毒等防控措施。

对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食品药品经营者和市场主办方,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媒体曝光、责令停业整顿及给予行政处罚。

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1月30日

[责任编辑:孟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