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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诉求,任性上访,刑拘!——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一女子非正常上访被刑拘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应该正确行使,应通过正常途径合理提出诉求,绝不能因为没有达到个人目的,就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意图“以访压法”,这样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问题,最终要承担法律后果!

案件回顾:

2011年5-6月份,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与张某以租代购的形式签订购车合同,购买了2辆北奔牌牵引车,当天,罗某某向张某支付购车款18万元,2012年张某将罗某某起诉称,签订的2辆车其中的一辆车丢失,后经调查罗某某于2013年已将这辆车卖掉,购车款打到了其儿子的农村商业银行卡上,罗某某对自己卖车的事情不承认,并称该辆车已丢失,后罗某某以车辆丢失为由多次在重大节点期间到国家重点部门采取极端恶劣的行为进行缠访、闹访,反映其无理诉求,向各级部门提出1700万元的损失,企图给国家机关施压以实现其目的,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国家信访工作秩序。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立案侦办。罗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并于2021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对罗某某进行刑事拘留。

罗某某无视信访法律法规,以无事生非的理由通过极端方式采取借访闹事、借访谋利,严重扰乱了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12月13日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对罗某某逮捕的决定。

以案释法:根据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法律途径合理表达诉求,实事求是、客观理性反映问题,对违规和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

警方郑重告诫:信访必须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文明、理智、合法的方式有序进行。非法越级上访、长期缠访闹访,采取极端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甚至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国家形象,有的还以此向相关部门索取不当利益,这种越级的、过激的上访方式,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涉嫌触犯法律,任何公民都不能把个人目的凌驾于法律之上,跨越法律底线,我行我素、肆意妄为,采取非法行为和过激行为反映诉求只会适得其反,终将受到法律严惩。(祁洁)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