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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明年起施行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刘晓君)  内蒙古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口475.7万,占全区人口总数的19.8%,比全国平均水平高近1.1个百分点。“十四五”期间,内蒙古人口老龄化程度还将继续加剧,逐步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11月1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一部指导规范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全区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条例》共10章80条,主要规定了养老服务应坚持的原则、养老设施规划建设、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相结合、扶持保障、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已建成的住宅区未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并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以及住宅区公共出入口、坡道、走道、楼梯、电梯、厕所等无障碍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推进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条例》提出,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法律咨询、老年教育、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6大类21项具体服务;机构养老主要包括生活照护、日常健康、精神慰藉、文化教育、体育娱乐等4大类16项具体服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在老年人住所设立家庭照护床位等配套政策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另外,为增强《条例》的威慑力和执行力,《条例》分别就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并无偿交付使用、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未依法办理登记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章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