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