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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

今年9月,托县居民王某甲、刘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四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托县双河镇某树林内用弹弓射杀鸟类用于食用,后被县森林公安查获,统计其共射杀树麻雀119只。树麻雀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其射杀的树麻雀价值3.57万元人民币。

近日,托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王某甲等四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非法狩猎罪及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愿意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托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刑事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王某甲、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刘某某、王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由四被告于10日内一次性缴纳野生动物赔偿款3.57万元,纳入县财政非税专户管理,专门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记者 苗青 通讯员 刘彬 刘琦)

[责任编辑:孟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