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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

8月25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二级巡视员赵洪峰作主题发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监督处处长白慧君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发布词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二级巡视员 赵洪峰

《实施意见》于2021年7月9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下面就《实施意见》出台的有关情况做简要介绍。

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和制定过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8〕9号)、《内蒙古自治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0〕36号)以及严守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要求,全面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确保国家下达我区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要求,《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征求了相关厅局及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了充分调研论证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压紧压实耕地保护责任、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等4个方面,提出了16项具体要求:

(一)在压紧压实耕地保护责任方面,重点提出了5项具体要求。

一是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监督责任。要求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切实担负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实现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确保本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

二是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抓好落实。重点是自然资源和农牧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建立完善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管护体系。农牧部门要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耕地轮作及耕地地力管理,严格防止耕地撂荒弃耕,有序引导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引导新增耕地的粮食种植,防止耕地“非粮化”,同时加大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查处力度。

三是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从单纯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转向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考核。在保证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基础上,加大耕地质量和生态要素的考核权重。对耕地保护任务重、保护责任和成效突出的盟市给予表扬;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是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发现监管机制。适应耕地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建立完善全程监管、即时发现、快速处置的耕地保护新机制。自然资源厅要结合土地卫片执法工作,每月对全区耕地进行一次全覆盖的卫星影像巡查,并将卫星影像巡查发现问题清单在5日内下发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五是强化耕地保护执法和追责问责。旗县(市、区)、乡镇负责自然资源执法的机构是耕地保护的执法监管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强化执法力量,特别是要加强苏木乡镇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及时发现并查处耕地违法违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选取若干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高、弃耕撂荒严重的盟市、旗县(市、区)下发督察意见书,约谈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务处理。

(二)在全面加强耕地规划和用途管控、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方面,强调了5项要求。

一是全面加强耕地规划管控。科学编制好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划定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挂钩,对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用粗放、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引导各类建设项目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是全面强化耕地用途管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制止耕地“非农化”的规定,严格落实“六个严禁”要求,防止耕地“非粮化”。 进一步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向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转化的管制,制止耕地“非农化”;加强农用地内部耕地向林地、园地、草地、农业设施用地等转换的管制,防止耕地“非粮化”。

三是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布局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工作中,必须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

四是严格农牧民占用耕地建房管理。积极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牧区居民点用地布局和规模。引导农牧民集中建房或原址重建,充分利用村庄内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农牧民建房经批准确需占用耕地的,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和法律法规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五是严防土地流转“非农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抵押、担保等,必须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农地农用,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搞非农业建设。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不得改变耕地用途、不能破坏耕作层,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承包经营权人要自觉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的义务,严禁撂荒、闲置、改变耕地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

(三)在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补充耕地质量方面,提出了4项具体要求。

一是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义务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切实履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占补平衡要求。各地区建设项目选址应充分考虑辖区内补充耕地储备情况,耕地占补平衡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内调剂为辅、自治区适度统筹为补充。

二是严格补充耕地来源管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有序开展补充耕地工作。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1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毁草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河滩地,禁止违规填埋湿地开垦耕地,禁止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开垦耕地进行占补平衡。

三是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设计,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和施工监理。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和质量评定,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四是强化补充耕地监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补充耕地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确保补充耕地可以持续稳定耕种,防止撂荒弃耕和产能下降。自然资源厅每年对已经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影像核查,对影像疑似问题项目抽取不少于15%进行实地核查。

(四)在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严控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方面,强调了2项要求。

一是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机制。要求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过程中,本着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对单独选址的设施农用地项目和农牧民在房前屋后自建的设施农用地项目要分开管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和农牧主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督检查。

二是严格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要求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备案时必须以单体项目形式备案,严禁以“打捆”形式将多点布局项目以一个综合体项目备案;坚决禁止将非设施农业项目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备案;对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实施“双上限”严格管理,占用面积控制在总面积的25%以内,面积不得超过30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答记者问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在全面加强耕地用途管制方面,如何更好的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白慧君:回答: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扎实抓好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保中华民族的“铁饭碗”,强调严守耕地红线不能搞形式主义,不能搞变通,十八亿亩耕地红线要稳住,出了问题要问责。我们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严格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

《实施意见》充分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有关精神,明确提出:严格落实“六个严禁”要求;进一步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向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转化的管制,加强农用地内部耕地向林地、园地、草地、农业设施用地等转换的管制;明确耕地利用优先顺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特别是口粮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料生产;坚持农地农用,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建设;严禁撂荒、闲置、改变耕地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近日,为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进一步从加强源头管控、从严从实查处整改、坚决遏制新增问题、严格执法监管等4个方面细化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工作举措。

内蒙古日报社记者:从压紧压实耕地保护责任的角度,采取了哪些“长牙齿”的硬措施?

白慧君: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采取“长牙齿”的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深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耕地保护的相关政策,对耕地保护工作要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加强监管,做到事前预防(亮出獠牙)与事后惩处(咬人)相结合,严格执行政策要求,出现问题严肃追责问责,让规矩硬起来、严起来。

《实施意见》从4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一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真正实现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确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二是加大耕地质量和生态要素的考核权重,对耕地保护任务重、保护责任和成效突出的盟市给予表扬,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三是自然资源厅结合土地卫片执法工作,每月对全区耕地进行一次全覆盖的卫星影像巡查。四是各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地方政府执法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选取若干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高、弃耕撂荒严重的盟市、旗县(市、区)下发督察意见书,约谈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务处理。同时,要求旗县(市、区)负责自然资源执法的机构加大对破坏耕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移交力度,形成高压威慑态势。

内蒙古法制报记者:在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面,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严格监管具体有哪些措施?

白慧君:一是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前,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农牧等相关部门对周边环境影响和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新增耕地指标形成后能够持续稳定耕种;严禁擅自将土地整治和补充耕地项目纳入退耕范围。二是做好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和质量评定,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必须在当年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当年未变更的补充耕地指标将在系统中冻结;2年内不变更的补充耕地指标将进行核减。三是自然资源厅每年对已经入库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影像核查,对影像疑似问题项目抽取不少于15%进行实地核查;对撂荒弃耕面积达到本辖区补充耕地指标总面积10%以上的,冻结相应补充耕地指标,暂停该盟市、旗县(市、区)的新增耕地核定和项目指标入库申请。

同时,为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新增耕地核定的通知》,从占补平衡新增耕地核定原则、核定标准、核定程序和入库监管等4个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提出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开发未利用地大于1000亩的,需征求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农牧等相关部门意见,对项目区对周边环境影响和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报厅备案后方可实施。盟市自然资源局每年要按照不低于30%比例对辖区内所有项目区进行实地抽查。自然资源厅将对全区所有项目区新增耕地进行年度内业影像核查,并按不低于15%的比例对项目区进行实地抽查。为进一步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防止占补平衡指标总量失控、一哄而上、囤积指标等现象发生,旗县(市、区)占补平衡面积指标常态化不超过1万亩;此外,已申请自治区备案但未形成入库指标规模不得超过3万亩。通过严格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双到位,真正实现“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占补平衡要求。

信息来源: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责任编辑:章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