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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审工作实施细则公布

8月18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审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公布,并指出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不组织编写地方课程教材和相关读本。

《细则》旨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对教材工作的领导,规范自治区大中小学教材管理,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

《细则》中指出,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的选用和征订。校本课程依据本校特色教学资源,以多种呈现方式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原则上不单独编写、出版校本教材。

据悉,自治区教育厅不受理未在教材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地方课程教材立项申请。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地方课程教材按学制实行周期修订制度。教材审核实行凡编必审、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此外,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选用结果须在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承担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的主编和核心编写成员视同承担省级科研课题。编写和审核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王树天)

[责任编辑: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