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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7月8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文玉作主题发布,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处长许雅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社会信用管理中心主任商显刚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发布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刘文玉

大家上午好!

首先,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关注与支持。今年3月30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对规范我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应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是我区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又一座里程碑,《条例》的施行标志着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下面,我就《条例》的有关情况向大家做一简要介绍。

一、《条例》制定出台的必要性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诚信社会、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是营造良好社会生态、实现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新时代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的迫切需要。公共信用信息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各项工作开展的基础和保障。夯实公共信用信息基础,进一步提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对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要求,为建立健全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信用体系,自治区先后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政策规定,2018年出台了自治区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基本形成了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体系。以这些制度为依据,截至今年6月底,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已累计归集全区516万市场主体、3.1万机关事业单位、3.4万社会组织和2008万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共计2.7亿条,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由于现行的政策文件法律层级较低,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有些部门协调配合力度不够,公共信用信息特别是失信信息归集的范围、边界不明确,联合奖惩措施不具体、安全管理责任和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难以落实等。因此亟需制定《条例》,为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二、《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8章43条。其中:

第一章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概念定义、适用范围、管理体系等内容。为建立健全权责明晰、高效有序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制,这一章特别规定了具体承担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部门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应用和共享。同时,要求信息提供主体要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作出了要求。鉴于信息归集的规范性和信息质量直接影响到信用评价、信用奖惩等信息应用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这一章着重强调了以下两点:一方面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信息提供主体应当按照目录事项,完整、准确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另一方面将公共信用信息划分为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和风险提示信息五类,并明确了各类信息的具体含义和范围。

第三章对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应用作出了规定。为了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作用,《条例》对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方面规定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共享和授权查询方式披露,并分别对以上三种披露方式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另一方面规定政府部门应当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并鼓励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依法依规应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四章对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进行了规定。为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这一章对不同类别的公共信用信息主体分别实施何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进行了规定: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可依法享受6类激励措施;对一般失信信息主体,可依法采取6类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信息主体,可依法采取10类惩戒措施。

第五章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保障信息安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因此本章着重强调信用信息在归集、共享和使用的全过程中,都要防止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受到侵犯。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完善技术防范措施,明晰安全职责,并明确了具体禁止行为。下一步,在保障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稳定运行和信息安全基础上,还要加强对各盟市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六章对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作出规定。这一章主要是对因公共信用信息不当归集、披露、应用而损害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做出了规定。一方面明确了信息提供主体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禁止行为,以及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行为规范;另一方面规定信息主体享有异议申诉的权利,信息主体有权知晓其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用等情况,有权要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删除自身的增信信息,有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并规定了相关程序,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

第七章是罚则,明确了相关责任人因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是附则,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三、以《条例》的出台为契机,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条例》的施行,既是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也为我们今后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将以此为新的起点,严格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推动各项工作开展,切实将《条例》贯彻好、执行好,更好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我区高质量发展,建设“信用内蒙古”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贯彻落实好《条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希望各位记者朋友们,持续通过各自的渠道向社会大力宣传《条例》,为《条例》的施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谢谢大家!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法制日报记者:请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过程。另外,《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规定以及自治区各领域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许雅璐: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因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区能够制定的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不仅要与上位法不抵触,更重要的是要将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委的意见要求贯彻落实到法规中,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从而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断深入,党中央、国务院对信用建设的法治化、规范化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要完善信用体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党中央出台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等文件中都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早在2018年,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应用导向,立法先行”。自治区党委也提出要求,要高度重视,加大力度推进我区社会信用立法工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的指示要求,我区加快推进信用立法相关工作。但是制定通过一部地方性法规却是相当不易的,要经历多个阶段,开展大量的案头与实践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始于2020年,整个过程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列入计划。2020年4月,自治区发改委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正式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立法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将《条例》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8-2022年)》,同时列入2020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并确定为年内审议项目。

第二阶段是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前。2020年6月,由自治区发改委完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向自治区各盟市、各部门和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自治区司法厅、发改委先后赴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和满洲里市开展立法调研,再次就条例送审稿广泛征求各盟市、旗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经反复论证研究最终形成了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召开了《条例(草案)》论证会,进一步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提出对条例草案修改完善的审查意见。在此之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也组织自治区发改委进行了区内调研。11月25日,《条例》如期提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

第三阶段是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前。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着手开展相关的调研、论证和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先是将条例草案在内蒙古日报和自治区人大网、自治区人民政府网发布,公开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同时征求所有自治区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与此同时,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意见和常委会财经工委审查意见,与自治区发改委及有关部门进行座谈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后于2021年1月8日召开《条例(草案)》论证会,当月上旬在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带领下,组织自治区发改委及有关部门,赴赤峰市和通辽市深入基层进行立法调研。在以上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常委会法工委向法制委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经法制委统一审议后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再次审议。

第四阶段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今年3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与自治区司法厅、发改委进行研究修改,提出了条例草案表决稿,经法制委统一审议后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交大会表决。3月30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从今天起正式施行。以上就是《条例》制定的过程。

《条例》是完全遵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的,是我区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施行以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和服务活动,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自治区各部门、各领域在制定有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时,不得与《条例》的规定精神和具体内容相违背。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记者:《条例》将公共信用信息划分为五个类别,请介绍下这种划分方式是基于何种考虑做出的?

商显刚:近年来在全面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不够明确,边界不够清晰,导致围绕公共信用信息开展的一系列工作落实不到位。经过认真总结归纳,并借鉴各省的经验,我们在《条例》中将公共信用信息划分为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和风险提示信息五类,并明确了具体内容。其中:

基础信息是指用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和记载信息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划分基础信息的目的是确定信息主体的身份和基础属性,提高信用信息归集的准确性,确保在信用信息归集过程中不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为信用信息应用提供保障。

增信信息是指可以提升信息主体信誉和社会认可度的信息。设立增信信息的目的是鼓励社会主体凭借自身获得的荣誉、奖励和公益活动来提升社会认可度和美誉度,享受激励措施,从而形成示范带动作用,带动其他社会主体争做诚信典型。我们鼓励支持各类社会资源向诚信主体集中,形成全社会对诚实守信行为的正面引导。

一般失信信息是指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失信行为信息;严重失信信息是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失信行为信息。这两类信息是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区分的。设立一般失信信息的目的是对信息主体进行提醒、警示,如信息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在信用惩戒、公示时间、信用修复等环节都可以按照最低标准和最简程序执行。相反,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主体,国家明确要求必须实施信用惩戒,同时在惩戒措施、公示时间、信用修复等环节都非常严格,其中部分严重失信主体在公示期内是不允许进行信用修复的。

风险提示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信息。如欠缴税费、违反城市公约和行业规约等行为的信息。风险提示信息的设立是我区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一项创新举措。风险提示信息属于中立性信息,是指信息主体行为未达到失信信息认定标准,但不及时纠正则可能产生负面影响,进而转化为失信记录的提示性信息。虽然风险提示信息没有对应的惩戒措施,但是该信息可以作为其他社会成员对信息主体了解和识别的重要参考,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重点监管方向。这类信息为社会主体在守信和失信行为中间构筑了一道“防火墙”,引导社会主体重视信用记录,注重公众形象,及时改正不良行为,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

上述分类方式兼顾了社会治理和信用信息应用的需要,凸显了信用在社会治理和经济活动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机制的建立,为规范公众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内蒙古日报记者:请问下一步我区如何围绕落实《条例》,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

商显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为了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本《条例》对诚信主体规定了相应的激励措施,对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条例》规定,通过以下举措,推动信用奖惩工作的开展:一是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编制《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全面地记录各类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为在全区开展信用奖惩提供依据。二是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推动各相关部门根据《清单》规定,依法实施奖惩措施。三是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制定规范性文件,对自治区各部门在行政决策环节查询信用信息提出要求,并对信用信息查询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四是持续深入开展诚信典型选树工作。完善全区诚信企业库,协调各方实施对诚信企业的激励和优惠,鼓励社会资源向诚信企业集中,形成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工作态势。五是创新信用激励产品和服务。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持续通过“蒙享贷”小程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推动“蒙享租”、“蒙享游”、“蒙享行”等系列信用激励活动深入开展。

信息来源: 内蒙古发展改革委

[责任编辑:章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