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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发布通告严格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刘 睿 实习生 侯晓曦))6月15日,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严格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该局发布通告,呼吁全市广告主(商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代言人,在商业营销宣传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商业广告,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活动,坚决杜绝借庆祝名义从事牟利活动。

具体规范如下:严禁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广告宣传;严禁开展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内容,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商业营销宣传;严禁宣传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和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严禁开展涉及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的营销宣传;严禁开展内容含有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营销宣传;严禁宣传餐饮浪费、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商业营销宣传等。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注意甄别防范,防止受虚假违法广告误导,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反映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的线索。

[责任编辑: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