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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首例高空抛物罪:李某某获罪六个月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解裕涛)6月15日,包头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在昆都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款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昆区海威小区家中厨房窗户下方是楼道出入口,人员进出频繁,酒后从6楼厨房窗户燃放烟花爆竹,经社区工作人员劝解、教育后,心生不满,又从窗户向外投掷了玻璃花瓶,花瓶掉落至单元楼门口的空地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从6楼向外抛掷玻璃花瓶,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了解,该案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实施后,包头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件。

[责任编辑: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