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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的报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1年4月29日在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忠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2019年9月全市检察机关在前期探索和实践基础上,全面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适用为原则、不适用为例外”总体要求,通过统一思想、规范制度、定期通报、总结修正等方式,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依法适用不断走向深入、成为常态。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效果

(一)检察机关成为主导部门。2019年9月至今年3月,在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支持配合下,全市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案件3542件4427人,人数占同期办结刑事犯罪总数的78.28%。其中,侦查机关对1076人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对3351人自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起诉环节较侦查环节适用率上升211.43%。

(二)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助于增强接受教育矫治的自觉性,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适用这一制度办理的案件中,一审后被告人上诉率为4.06%,低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18.88个百分点。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市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依法防控要求,一方面对制假售假、借机诈骗等主观恶性大、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追诉、从重惩治,另一方面对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鼓励其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涉疫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为75.86%。

(三)精准量刑能力不断提升。全市检察机关共对3231人提出量刑建议,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1869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57.85%,法院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90.80%。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越明确,越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预期,就越能激励其及时认罪、真诚悔罪,对优化司法效果、发挥认罪认罚制度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四)刑事诉讼效率显著提高。认罪认罚从宽,既在实体上体现从宽,也在程序上体现从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构建了诉讼程序与案件复杂程度、认罪与否、刑罚轻重相适应的多层次案件处理机制,推动繁简分流、简案快办。全市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办理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占27.0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38.37%;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占34.58%。

二、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做法

全市检察机关着眼治理全局,更新司法理念,充分履行职责,发挥主导作用,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刑事诉讼各环节。

(一)在市委领导下,强化与相关单位协作配合。一是积极向市委政法委汇报,争取理解、重视和支持,提请召开“呼和浩特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推进会”,在此基础上,联合市监察委、市中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会签《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实施办法》,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适用范围和程序、衔接机制、权利保障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推行提供可操作性、实践性强的制度保障。二是针对市四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主要集中关押在第一、第三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不足的问题,与市司法局会商协作,共同制定律师值班表,合理安排律师值班时间,近20位业务能力强、法律素养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合作,确保具结程序律师见证全覆盖。三是积极对接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案提速上下功夫。如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与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会商,针对危险驾驶案件,公安机关集中移送起诉,检察机关集中受理、集中告知、集中具结、集中起诉,人民法院集中开庭审理、集中宣判,平均一周就能将近十起危险驾驶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办结。

(二)多措并举,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供有效指引。一是从2019年9月起,对全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适用率、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速裁程序适用率等多项工作数据采取周报、半月报和月报的形式定期进行通报,“对症下药”帮助工作相对滞后的基层院分析原因,找出解决办法,倒逼检察官在办案中不等不靠、主动作为,积极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常规化办案模式。二是依托全市检察机关《“捕诉一体” 上下协同工作实施办法》,充分发挥两级检察院上下联动制度优势,将“捕诉一体”和认罪认罚两项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协同推进,充分发挥审查起诉前连侦查后接审判、承上启下的优势,协同侦查、审判机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三是全市检察机关全部推广认罪认罚“书面兼口头”三次告知制度,对每一次告知的时间节点、告知形式、告知内容以及具体操作流程都作出详细规定:第一次是首次提讯时权利义务告知,第二次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告知,第三次是开庭审理时告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

(三)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用好不起诉决定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不受罪名和法定刑的限制,但并非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一律从宽,还要区分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别对待、罚当其罪。全市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29人,占适用该制度办理案件总人数的5.17%。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依法从严追诉、不予从宽。

三、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整体运行顺畅,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速裁程序适用率偏低。全市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适用率目前为27.05%,主要原因在于速裁程序办案期限短,市四区法院刑事案件量大,审判力量有限,难以做到集中审理;对于目前最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危险驾驶、金额较小的盗窃、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尚未做到全部集中移送,使一部分案件失去适用速裁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二)办案质效有待提升。存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疑难、复杂、新型案件能力不足、不善于释法说理;对部分被告人或为“留所服刑”通过上诉打时间差,或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碰运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享受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优惠”后反悔或无正当理由上诉以及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案件的抗诉条件把握不准,该抗不抗、不该抗而抗;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审查标准等问题。

(三)履职能力不足。部分检察官提出科学、精准量刑建议的能力不足,特别是对缓刑、财产刑量刑建议把握不准,量刑建议提出程序不规范,与辩护人、值班律师沟通协商能力不足。

四、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措施和建议

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刻把握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和刑事案件发展新态势,努力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进一步做实、做好。

(一)进一步探索集约化办案模式。针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等简单轻刑案件,探索集约化办案模式,通过集中告知、集中提审、集中具结,打造简案快办的“绿色通道”。在不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模块设置冲突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制作“表格式”审查报告,提升审查起诉质效。

(二)进一步强化制度实施。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带动作用,全面履行刑事检察各项职能,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敢用、善用不起诉决定权,推动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适用,以高质量的检察工作服务保障首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进一步提升检察官履职能力。与人民法院就量刑建议的提出、调整、采纳等内容强化共识,共同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提出程序和实体内容更加科学、合理,以更好适应“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要求。提升检察官释法说理能力,着重阐明量刑建议中刑种、量刑幅度以及对辩护人请求是否支持的理由,争取辩护人对认罪认罚具结的支持,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主动性。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有意利用程序、滥用程序达到自己目的的案件,依法同步提出抗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列席会议的各位代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施行两年来,得到了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与支持。今年,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两级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两级检察机关将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为构建和谐社会、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出应有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呼和浩特日报》2021年6月10日7版)

[责任编辑:孟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