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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

●建立优质的中国特色营商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是优化营商环境最根本的保障

●优化营商环境,必须充分激发改革动能,实现改革与法治的高度融合、互为驱动

●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首先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

●优化营商环境,要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活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他所在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深化改革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良好营商环境不仅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也是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头绪多、任务重、牵扯面广,应提纲挈领、抓住关键,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营造稳定的、可预期的、公平公开的营商环境。

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国出台修订完善了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法规,经济活动的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再者,市场经济是追求公平竞争的契约经济,只有在法治环境下,才能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的规则和秩序,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信用关系,保障各种经济活动顺利进行。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潜力、提升经济软实力、提升企业经营的安全系数、减少投资风险、规范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都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初,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之所以把优化营商环境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作为“十四五”开局之年的一件大事来抓,就是因为当前内蒙古营商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各类市场主体反映最强烈、影响地区形象最突出、制约高质量发展最严重的问题,已经成为开启全面建设现代化新征程、深化改革开放、加强法治建设和党的建设非解决不可的问题。从根源上解决好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核心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仅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还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应让政府从宏观、微观角度予以规范和调控,二者各展其长、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当前,必须加快法治内蒙古建设,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转变政府职能,营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市场法治环境,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体系。

法治为营商环境提供坚强保障

法治环境下,营商环境架起了“防护网”。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因为法治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而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就是保护生产力。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用法治之手为各类市场主体架起了一张“防护网”,让营商环境更温暖、企业经营更有安全感。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助于夯实产权保护的根基,发挥制度引领作用,让市场竞争更公平、市场活力更充盈。

法治环境下,政府和市场有了“边界线”。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因为在法治环境下能够充分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使得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更加“泾渭分明”。如,“负面清单”有效压缩了政府在市场准入中的决定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无法随意对准入进行限制。参照“负面清单”,市场主体可以一目了然地知道什么不能做、什么需要审批、什么可以自主决定,预期更明晰更稳定,创业创新创造空间更大。从“正面清单”思维下的“能做什么”,到“负面清单”模式下的“不能做什么”,政府和市场边界法定,实现了政府管理模式的一次根本性变革,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

法治环境下,营商环境确立了“公平秤”。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因为只有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才能构建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欺诈、违约、制假售假、投机取巧等不规范行为,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筑牢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法治最基础的载体是法律规范、制度规则。建立优质的中国特色营商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是优化营商环境最根本的保障。具体言之,就是有关部门要出台优化营商环境专门的法律法规,健全优质的中国特色营商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让良法成为改革开放再出发的最有力遵循、最有效保障。让法律法规和营商环境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把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嵌入到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各项工作中去,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用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实现法治、改革互动以优化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必须充分激发改革动能,让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想改革、能改革、敢改革、不能不改革、不达改革目标不罢休,为全面更新营商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冲锋在先,梯次带动改革大部队稳步前进。要发挥改革促进法功能,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明确对改革先发地区充分授权、综合授权、一揽子授权,实现改革与法治的高度融合、互为驱动。充分释放国家改革开放布局关键部位的改革动能,就要把动员机制法治化,规定各级政府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的任期目标、年度目标、优化清单等,让优化营商环境内化为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能、置顶议程。

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严格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首先应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让政商交往界限分明、彼此清白、公开透明。政府还应当做好金融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鼓励引导金融机构落实相关政策,有效解决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政府更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优化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的获得感。要压实责任,建立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对欠款限时清零,严禁发生新的拖欠。要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对招商引资承诺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强化监察、公安、司法机关保障。“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履职,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零容忍”。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活动,加强司法保护,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办理涉企业案件要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依法慎重适用涉财产强制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办案活动给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积极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法律大数据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在全社会构建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信用保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努力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

渐进式形成体系化、梯度化营商环境标准体系。开展营商环境评价,有助于衡量“放管服”改革成效,检验各地营商环境是否有所优化、群众办事是否更加便利、发展环境是否改善,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内在要求,是与国际接轨、与世界前沿对标的具体举措,是“以评促改”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前提。推进营商环境优化,不应只突出一个标准、只突出行政评价,而应包容各地区各行业的营商环境差别,推动形成以法治化为核心的体系化、梯度化营商环境标准体系。

(作者程延军,单位: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