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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 推行“双报告”制度 压实“两个责任”

为加强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压紧夯实“两个责任”,近日,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制定印发《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重大事项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市检察系统推行重大事项“双报告”制度。

“双报告”制度是指各旗县区检察院、各部门要坚持依法依规、落实责任、实事求是、讲究效率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向市检察院党组报告重大事项的同时,也向市纪委监委派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报告。

《办法》对包括“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学习贯彻党章情况和遵守执行党的纪律情况、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市委、市人民检察院党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措施等情况。党组(党支部)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和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等需要执行“双报告”制度的12类重大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还围绕“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并对纪检监察组提请研究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及时研究解决纪检监察组履行职责中提请解决的问题,办理落实纪检监察组提出的意见建议”等方面,对各旗县区检察院党组、市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做了具体要求。

“制定本《办法》,旨在认真落实各级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推进全市检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重大敏感案件双报告制度,强化被监督单位与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协调配合,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掌握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督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驻市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负责人表示,对不支持配合纪检监察组工作、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党组、纪检监察组报告重大事项、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纪检监察组将视情况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问责。(通讯员 刘春艳 杨鹏杰)

[责任编辑:孟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