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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日期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张学博 实习生 王婧) 记者3月5日了解到,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于当日联合下发通知,就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日期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受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较晚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前半年医疗保险费无法按时续缴,新参保人员也因没有当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依据不能及时参保,影响此类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自治区本级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现将首府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基数和日期进行如下调整:从2021年1月起,以全区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社会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为基数,核定征缴当年1月至6月的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2021年1月至6月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5688元,核定、征收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底。全区上年度社平工资公布后以上年度社平工资为基数,核定征缴当年7月至下年度6月的医疗保险费,核定、征收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底。从2021年7月起,将灵活就业人员核定缴费由自然年度调整为缴费年度,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经办服务和解释工作。核定征收期内没有缴费的,补缴时税务征收机关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责任编辑:章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