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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磴口县人民法院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近日,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经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复查合格,继续保留“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磴口县人民法院自2017年11月被中央文明委评为“全国文明单位”后,惜荣誉、图奋进,始终秉承“政治建院、文化立院、文化兴院”理念,将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常态化、细致化、精品化。坚持以政治为基,以文化为魂,结合本土文化弘扬黄河、大漠、兵团、麦穗、鸿雁五种精神,创建“13579”工作思路,构建起了符合磴口县人民法院原创精神文化理念、切合法院司法实践职能、满足群众时代诉求的精神文明创建体系,全力打造书香法院,引导全院干警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持续提供公正高效、文明规范、清正廉洁的司法服务。

本次全国文明单位复查,磴口县人民法院按照《往届全国文明单位复查办法》的相关要求,对照《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标准进行单位自查,并层层向所在地文明办提交自查报告,提出保留荣誉称号的申请。自治区文明办按照相关复查要求组织复查审核,提出继续保留或取消荣誉称号的建议。最终由中央文明办组织对提出保留荣誉称号的全国文明单位进行审核和抽查,提出审核意见,报中央文明委确定。

今后,磴口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政治引领和队伍建设作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驱动,积极传播法院文化,进行文化熏陶,开展精神引领。通过司法改革、创新管理、教育培训、纪律整顿等有效措施,努力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法院队伍。(陈晨)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