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21年2月20日市政协十三届十六次常委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2月21日在内蒙古人民会堂召开,委员住地设在开元名都酒店,会期4天。

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听取和审议政协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政协呼和浩特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列席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十四五”规划纲要(草案)、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举行委员大会发言;审议通过政协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审议通过政协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案审查情况报告;审议通过政协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政治决议;选举;其他。

[责任编辑:孟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