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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欠款十年未偿还,被限制高消费促履行

近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组通过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迫使被执行人赵某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最终被执行人赵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就借款本金及利息达成和解协议,同时被执行人赵某某按照和解协议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

2010年2月20日,赵某某向李某某借款33800元,赵某某给李某某出具了借据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0‰,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赵某某给付李某某利息16500元,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未付,故李某某诉至法院,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赵某某向李某某借款33800元,赵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给付借款23800元,于2017年4月1日给付借款10000元。如赵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金33800元的利息仍从2010年2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核减已给付利息16500元,且李某某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案款。

达成协议后,被执行人赵某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案款,故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第一次执行过程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三年过去了,一直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0月,赵某某因外出需要乘坐飞机,在购买机票时被告知限制其进行高消费,无法乘坐飞机,被执行人赵某某主动到法院,提出愿意支付案款本金,并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协商利息的给付问题。经承办法官多次组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最终双方于2020年12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赵某某于当日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将案款全部付清,至此,该起历时10年的民间借贷纠纷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限制消费令”是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督促其履行义务的一项执行措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 五 ) 购 买 非 经 营 必 需 车 辆 ;( 六 ) 旅 游 、 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此,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免自己的失信行为给自己的出行和消费行为带来不便。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柳海梅)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