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关于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21年1月22日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1月25日至29日在呼和浩特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听取和审议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十二届三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列席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讨论自治区“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审议通过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政治决议;审议通过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审议通过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表彰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以来优秀提案;选举。

[责任编辑:邢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