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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一村委会委员挪用占地补偿款理财获刑六年半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马丽侠) 记者1月19日从赤峰市元宝山区法院了解到,近日,该法院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案件,被告人姚某是赤峰市元宝山区某村的村委会委员兼现金(职务名),因挪用占地补偿款购买理财获刑六年半。

据元宝山区法院工作人员邢智慧介绍,被告人姚某是赤峰市元宝山区某村的村委会委员兼现金,2010年7月,拨付给该村的一笔占地补偿款到账了,看着这笔1300万元的巨款,姚某心动了,于是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将钱存入了自己的银行账户里。同年8月,姚某将其中的636万元转入自己的理财账户,并将其中60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11年3月至8月期间,姚某又先后3次将村委会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至此姚某挪用公款714万余元,获利57466.79元。

未被发现的一时侥幸心理让姚某愈发大胆,尝到的甜头也让姚某一发不可收拾。2011年11月至12月,姚某将村委会账户中的钱悄悄转入自己的账户,并多次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涉案金额达815万余元,姚某将13275.03元利息存入村委会账户后,实际获利11799.9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身为村委会委员兼现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7140218.6元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在管理村集体资金的过程中,挪用本单位资金8159781.4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姚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前,挪用的公款、资金全部归还,案发后其家属已经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罚,判处被告人姚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姚某上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9266.76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