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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文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王树天)1月17日,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已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同时附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要求各地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惩戒,进一步加强全区师德师风建设。

办法规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列出的情形。

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教师师德失范处理结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因师德失范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的人员,自治区范围内任何学校不得再聘用。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师德师风失范事件,要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及时公布处置进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幼儿园及幼儿园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评奖评优、职务(岗位)晋升、职称评审、工资晋级、人才计划申报及学科专业相关评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责任编辑: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