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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将纳入法治化轨道

12月9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将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法律形式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依法推进“文明首府”建设,为新形势下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共五章36条,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部门、经费、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倡导和鼓励、实施与保障等进行了规范。《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具有三大特点:

一是精准立法,突出重点。根据当前我市的实际情况,将社会关注度较高或者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不文明行为作为重点,在法规中规定。《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问计于民、群策群力,采取网络调查问卷(线上线下调查问卷,收回1296份问卷)、实地调研、市民文明金点子征集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群众讨论、听取群众和基层单位的意见,对老百姓反映集中、带有一定普遍性的不文明行为,如机动车随意变道、行人乱穿马路、车辆乱停乱放、商业娱乐活动噪声扰民等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对倡导的文明行为和禁止的不文明行为作出更为细化、明确和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良好文明习惯,共建宜居宜业的优质环境,回应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是精细立法,社会共治。《条例》推进社会共治,构建我市文明行为促进机制,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居(村)民委员会、窗口单位、工青妇及其他组织的保障促进职责进行了规范,体现了讲政治、建机制、提品位“三位一体”的顶层制度思路。

三是精致立法,体现地方特色。将“倡导公民向英雄模范学习”等接地气的条款写入条例,作为对公民文明行为总体要求的内容,强调了英雄模范精神在首府的传承与发扬。同时,考虑到《条例》与市民息息相关,需要普遍遵守,因而区别于其他法规中法律责任仅与上位法衔接的一般规定,对于《条例》列举的不文明行为,我市已出台的《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养犬管理规定》等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实现法律责任与我市地方性法规的衔接。

发布会上,还就《条例》所规范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简要说明。据介绍,《条例》规定,市精神文明建设委统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工作;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经费;乡镇、街道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落实;村居两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宣传和引导;行政执法、教育、文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有侧重、各负其责。

《条例》紧扣新时代要求,把弘扬新风正气、维护公序良俗、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行为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积极发挥立法引领作用,让文明成为广大城乡居民的自觉追求,自然而然地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规定了维护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交通安全秩序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培育良好家风等六个方面的基本文明行为规范,建立文明行为信用激励机制和信用积分制度,对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扶弱济困等美德义行规定了明确的鼓励措施,倡导关爱需要帮助的特殊群体,体现了弘德立法的人文关怀,让每个人都感受到社会的文明进步、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条例》对29种不文明行为作了禁止性规范,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强化约束作用,增强社会成员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推动全社会文明进步。同时规定政府要加强无障碍设施、过街天桥、非机动车停放区等便民利民的基础设施建设,使城市功能更完备;窗口服务行业要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和优质服务标准,树立窗口服务的文明形象;加强公共媒体的宣传和引导,积极发挥自媒体迅捷灵活的优势,传播文明、传递正能量。畅通社会参与渠道,使公众的监督成为文明行为促进的重要保障。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进行投诉、反映,全市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记者 苗欣)

[责任编辑:孟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