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12月1日施行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刘晓君)金融是经济运行的血脉,2020年12月1日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推动地方金融高效能治理和高质量发展、打好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是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共七章五十三条,就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规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促进与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鉴于金融行业特殊性,《条例》对建立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公示制度和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鼓励地方金融组织进行创新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可采取的具体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规定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金融创新实施监管。

按照国家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相关要求,《条例》主要从风险管理流程和涉及的风险主体出发,规定了相应职责和措施。一是体现风险源头全覆盖,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特别是针对非法金融活动,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风险防范处置责任。二是体现风险防控过程全管理,通过事前监测预警、事中排查报告、事后妥善处置,加强地方人民政府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建立机制完善、职责清晰、条块联动的工作体系。三是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作出禁止性规定。

同时,为了充分体现引导地方金融高质量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自治区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立法目的,《条例》对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发展引导机制、加强金融对外开放和区域协同发展、加强公共服务保障、建立金融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完善金融法治环境建设以及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农牧民、农牧业、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力度,推动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发展等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而且,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方金融监管实际需要,就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分别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


[责任编辑:辛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