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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的决议

(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由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