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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月起实施

昨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条例》共六章59条,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原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倡导与鼓励、促进与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体现出八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体现内蒙古特色。条例规定公民应当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践行守望相助理念;公民应当热爱家乡,弘扬内蒙古人民热情友善、淳朴宽厚、包容大度的优秀品质,发扬蒙古马精神,积极参与文明内蒙古建设;乌兰牧骑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创作、编导、表演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的优秀作品等体现了内蒙古民族特色和地区特色。

二是通过立法形式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切实培养节约习惯的重要指示精神。条例明确倡导全社会践行勤俭节约、健康文明、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节约粮食和水、电、油、气等资源,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为全社会杜绝浪费、节约资源提供法律保障。

三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针对新冠疫情的重大影响,条例规定了“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应当主动佩戴口罩”“不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遇有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服从现场管理,配合应急处置措施”“分餐进食,使用公勺、公筷”等内容。

四是建立了联席会议、困难帮助、文明创建、工作考核、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制度和文明行为记录、激励等七项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展的方式、主要内容及评价体系,为旗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了基本遵循。

五是公示文明行为规范及监督举报方式。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公示本单位文明行为规范及监督举报方式;第五十六条同时规定,窗口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因服务用语不文明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无合法理由差别对待服务对象、刁难或者粗暴对待服务对象、拒绝或者推诿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和承担的工作事项,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约谈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六是为促进文明行为创造必要的条件。条例明确了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等规划建设,要符合社会文明进步要求,科学规划、建设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公共设施以及交通、市政、生活、环卫、健身、宣传等设施,机场、车站、地铁站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母婴室,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通道等,为公民践行文明行为提供物质保障。

七是针对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遛狗不牵绳、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高空抛物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焦点问题明确了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对这些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约谈、警告、罚款、治安管理处罚等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进一步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为有效打通社会治理中的难点堵点提供了法治保障。

八是将教育鼓励倡导与依法治理相结合的理念体现在整个条例中。条例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积极发挥教育引导作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监护人要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创作、传播有益于文明行为促进的作品,鼓励见义勇为、无偿献血等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群密集的场所配备急救药品、器材和设施,其文化体育设施、部分停车设施和临街的内部厕所免费向社会开放;倡导全社会践行勤俭节约、健康文明、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同时,条例还针对不文明行为规定了约谈改正、社会服务、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提供了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的制度保障。(呼和浩特晚报记者 王英)

[责任编辑:孟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