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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办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张巧珍)10月23日上午10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召开《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健全完善内蒙古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

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早在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颁布实施前,内蒙古就以每年初签订消防工作责任状,年底考核、奖惩、兑现的形式,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经过全区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保持了连续25年未发生重大以上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良好态势。不过,从近几年火灾事故调查的原因来看,内蒙古公共消防安全领域仍旧存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社会单位“重经营、轻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走形式,消防控制室人员不具备资格无证上岗,擅自停用自动消防设施,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大量存在,极易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加上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消防安全保障方面条件相对较差,消防设施“欠账”多,缺少消防水源、通道和设施的问题一时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火灾扑救与抢险救援十分困难。此次出台的《办法》正是着力解决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不具体等突出问题,坚持分级分部门按职责细化各自责任边界,进一步明晰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五级领导责任,从严界定单位主体责任,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对于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盟市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者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较大火灾事故的,自治区将约谈火灾发生地盟市政府。对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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