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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免去王恒俊自治区政协常务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职务,撤销其委员资格的决定

(2020年9月29日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自治区党委通知精神,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免去王恒俊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职务,撤销其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资格。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