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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遛狗未拴绳 老人驱赶摔骨折

主人遛狗未拴绳,老人因害怕驱赶而摔倒,究竟谁来担责?

2019年4月10日早晨,家住石拐旧区幸福大院的高某从家前往门诊测血糖,偶遇正在遛狗(未拴绳)的王某。二人相遇后,狗跑到高某身边,高某出于害怕便用拐杖驱赶,继而摔倒在地,后被路人扶起。高某回到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当日前往九原区医院(包头市扶贫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入院时王某缴纳1000元住院押金,办理出院手续时高某的儿子联系王某处理该事,王某又缴纳了3000元医疗费。经诊断,高某为L1椎体楔形改变、右侧耻骨下支骨折。出院后仍感到身体不适,又于2019年4月25日再次住院治疗。

经过审理,石拐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判决:被告王某夫妻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1933.79元、护理费2172.80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500元,共计6206.59元。

法官表示,该案是一起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事发地点属于公共场所。由于饲养的动物无理智可言,其在公共场所的出现,本身就具有可能给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造成一定损害的危险性,而要防止这一危险源可能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就必须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通过主动、积极和有效的方式方法对该动物进行管理、约束和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杜绝这一危险源可能造成的损害,保障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王某在公共场所遛狗时,没有采取主动、积极和有效的方式方法对该动物进行管理、约束和控制,而是放任动物自由行动,致使高某因害怕而摔倒。根据法律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王某夫妻二人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其二人也未能举证证明高某对此事件的发生具有过错,故不能免除其责任。因此王某夫妻二人作为本案加害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是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记者 李强 通讯员 杨园 王敏)

[责任编辑:孟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