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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拘留后,他主动要求履行义务

9月10日,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对一名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时,该被执行人迫于强制执行的压力,向申请人履行了偿付义务,并达成执行和解。

2016年2月,吴某向磴口蒙银村镇银行借款3万元,并由白某等六人提供担保。到期后,吴某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付,磴口蒙银村镇银行向磴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要求吴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白某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文书生效后,被告一直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磴口蒙银村镇银行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吴某以无力偿还为由一直拖欠不付,为此法院对被执行人吴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吴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场给付磴口蒙银村镇银行2万元,其余欠款与磴口蒙银村镇银行达成了和解协议。

司法拘留作为法院执行程序中一种严厉的制裁措施,具有强大的制裁作用,能够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产生有力的威慑,从而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司法拘留措施的实施,有效地震慑了一大批心怀侥幸的被执行人,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康作宇 张耀源)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