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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董秉惠受贿贪污被判八年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范亚康)9月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董秉惠受贿、贪污案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董秉惠因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董秉惠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董秉惠利用担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00万余元;被告人董秉惠在担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将其曾担任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配置的公务用车私自出售,并将售车款160万元据为己有。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秉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依法惩处。董秉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巨大,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对查办其他案件起关键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孟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