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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演戏卖次品”,家规之外还有国法

某电商平台近日发布了一则违规用户公告称,部分主播在PK或连麦过程中,通过恶意砍价、吵架、辱骂、演戏等方式诱导粉丝购买劣质电商团伙的商品,严重影响了用户的购物体验、观感体验,损害消费者利益。基于此,平台对部分主播作出停止直播14天的处罚。(8月4日《法治日报》)

妻子为了销量不得不降价卖货,却因此被丈夫辱骂;主播为了给粉丝低价折扣,自掏腰包补齐差价……别以为这是真实场景,而是主播、商家、平台在直播带货过程中故意演戏给消费者看,目的是诱导其购买劣质商品(即次品)。据说这种做法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主播效仿,必须引起重视。

直播带货这种电商模式制造的“蛋糕”越来越大。商务部披露,上半年全国电商直播超1000万场,活跃主播人数超40万,观看人次超500亿,上架商品数超2000万。当这种电商模式带来多赢的同时,对其中的“坏模式”必须及时治理,否则,消费者权益会受损,直播带货公信力也会下降。

上述电商平台对“演戏卖次品”的主播进行处罚是明智之举。平台依据“家规”作出的处罚相信会有一定的惩戒和警示之效,不过对于明显违反国法的行为,以“家规”处罚则有“大事化小”之嫌疑。当然,“家规”是“家规”,国法是国法,依据“家规”处罚后,还可以根据国法作出处罚。

以“演戏卖次品”为例,其中的演戏涉嫌违反《广告法》。不管主播与商家在直播中进行什么表演,都属于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根据该法律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应根据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追究相关方法律责任。

而这种演戏中所卖的劣质商品,则涉嫌违反现行《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销售次品,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演戏卖次品”还涉嫌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也就是说,从监管者到消费者,都可以依法对“演戏卖次品”说不。如果消费者依法索赔,监管者依法开出罚单,无论是哪种依法采取的行动,惩戒效果与警示效果都远高于电商平台“家规”的处罚效果。但遗憾的是,对违规者只见“家规”处罚(且忽略了商家),却不见依据国法来处罚。

法律威慑力既取决于执行,也取决于法律本身是否完善。希望有关方面及时介入“演戏卖次品”,对受到“家规”处罚的主播,以国法再进行处罚;对商家、平台违规行为,也应该依法处罚。鉴于“演戏卖次品”是一种新型广告违规行为,的确有必要完善《广告法》进一步明确新违规行为。

完善法律前,还可以通过部门规章规范电商直播行为。最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就有相关规定。期待该文件能尽快出台。最新消息是,国家网信办等8部门将深入推进网络直播行业专项整治和规范管理。(冯海宁)


[责任编辑: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