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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女方父亲出资买车登记在男方名下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白忠义)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日前受理了一起婚前女方父亲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但车辆行驶证登记在男方名下而发生争议的离婚纠纷案件。此案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于8月3日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争议车辆归女方所有。

本案男女双方已结婚两年多,婚后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男方与女方的父母亦产生矛盾。女方诉至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要求与男方离婚,其父亲婚前购买的车辆归其所有,婚后共同经营的厨具店内的物品及租金费用依法分割,并要求给付生活困难帮助费20000元,后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共同债务68000元。

速裁团队受理此案后及时开庭进行审理,查清了案件事实及双方争议的焦点。对于女方的离婚请求,男方亦同意离婚,但对女方父亲婚前购买的车辆,男方则认为该车辆虽然是女方父亲婚前购买,但因购买车辆后将车户名直接登记在男方名下,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同时男方认为如果该车辆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则男方父亲婚前给付女方的60000多元款亦属于男方婚前财产,应该由女方返还。厨具店由一方经营,并给另一方一半的补偿款,其名下的债务要求各承担一半,其他的要求同意女方的意见。

法官认为,双方争议的车辆属于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动产以购买取得所有权,而不以登记取得财产所有权,该车辆在男方给付女方彩礼之前已由女方父亲全额出资购买,故应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本案男方认为该车辆属于赠与,但其未能提供女方父亲明确表示要将该车辆赠与双方的证据,故争议车辆判决归女方所有。双方婚后经营的厨具店价值30000元,女方要求由男方经营,并给付其补偿款15000元应予支持。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均等,由双方各自承担等。同时,对于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要求本案应一并解决。因双方已共同生活两年多,且男方未能举证证明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困难,故对其要求返还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在男方存在债务,无住房等财产的情况下,对女方请求给付生活困难帮助费的请求亦不支持。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邢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