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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下故意遮挡号牌 驾驶证一次被记12分

7月23日上午,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交管大队指挥中心民警正在通过监控视频实时查看道路通行情况,突然发现监控中一辆停放在路边的皮卡车,车辆驾驶人拿出一团物品将身边的机动车号牌进行遮挡,民警立即通过视频将该车辆进行锁定,固定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并通过车牌号码查询到车主。随即,指挥中心民警对这位驾驶人进行了电话通知,28日上午,驾驶人来到指挥中心对自己故意遮挡号牌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且态度诚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条款:“未保持机动车号牌完整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之规定,处以罚款200元,处以驾驶证一次记12分的处罚。

(来源:乌拉特前旗交管大队 刘鑫  贺利平)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