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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喝酒出意外,同饮伙伴受牵连

我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素有“无酒不成宴”的习俗,亲朋好友一起聚餐饮酒,也是增进感情的一种方式,以酒会友联络感情虽然畅快,但你是否知道要对酒友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近日,特邀人民调解员董慧燕受理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2018年10月13日中午,白某与史某在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南新民村一起喝酒,酒后白某将史某送到南新民村村民张某家中后自行离开,当天张某家中无人,第二天早晨,白某到张某家中时发现史某已死亡。因白某未将喝醉酒的史某妥善安置,也未通知其家属,于是史某的妻子刘某将白某起诉至了人民法院,要求白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赔偿金30000元。

受理案件后,人民调解员第一时间认真翻阅案卷,分别和刘某、白某进行了电话沟通,初步了解案情并与双方约定了调解日期。调解当天,双方当事人均按时来到诉前调解室,一开始双方的情绪都比较激动,死者史某的妻子刘某哭红着双眼要求白某赔偿30000元作为赔偿,白某则称他和史某是关系非常好的兄弟,只是单纯喝个酒且史某的死是在他们喝酒之后,他也痛心这样的结果,但他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委屈”,对双方进行了安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就情、理、法结合本案案情进行阐述和说服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白某同意给付刘某30000元赔偿金,刘某起初执意要求白某马上给付30000元的调解意见,也转变为同意白某分期给付,双方相互谅解,现该调解协议已经司法确认生效。这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矛盾纠纷被成功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诉讼之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共同饮酒系典型的情谊行为,单纯的饮酒并不能使共饮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只有因共同饮酒行为致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其他共饮人才凸显出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饮酒后的提醒、通知、护送、照顾义务。

同伴喝醉酒,看护要到位。随着同桌饮酒者醉酒程度的加深,其他同伴的保护照顾义务程度也在加深。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饮酒过程中如果禁不住劝酒、挡不住诱惑,那么为最终严重后果买单的主要还是自己,既害了自己的身,也伤了家人的心。这个案件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参加聚会聚餐时,一定要谨记生命安全第一,欢聚气氛好,饮酒须适量!

供稿 | 立案庭  张晓霞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