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达拉特旗“12•26”金店抢劫案一审宣判 被告获刑12年6个月

6月19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对达拉特旗“12.26”金店抢劫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案件回顾:2019年12月26日9时30分许,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某金店发生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刘某手持一把斧头及玩具手枪进入该金店后持枪恐吓店员并用斧头砸烂展柜玻璃抢走四个金手镯、四条金手链。被抢八件金首饰共计价值人民币104,551元。2019年12月31日,公安民警在锡林浩特市将被告人刘某抓获。2020年1月8日,公安机关将扣押在案的八件黄金首饰发还被害人某金店。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被告人刘某手持斧头、玩具手枪恐吓店员并用斧头砸烂展柜玻璃抢劫黄金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抢劫的黄金价值十万余元,已达到抢劫数额巨大的标准。

供稿 | 刑事审判庭   杨益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