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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以“判决”式思维促调解,达到“情”与“法”的融合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之一,土地流转尤其在农村邻里间更为盛行。大多数农民流转土地都是口头协议,毕竟部分承包者都同村人或者亲戚,大家碍于情面大部分都不会书写书面合同,但是每每出现纠纷时双方都面红耳赤甚至有的大动干戈。

案情简介:

近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昭君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口头协议引起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经审理查明,1998年,原告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了案涉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2012年3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土地承包协议,但双方未约定承包期限,口头约定承包费随行就市,原告收取土地承包费每年3000元。因之前约定的土地承包费用与现在市场价不符,远远低于市场价格,原告于2020年要求被告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承包费,遭到被告拒绝,于是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案涉土地,但被告既不付费也不返还土地,明确拒绝履行口头合同。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口头土地承包协议;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案涉土地,并判决被告在1个月之内将土地上的树木清除;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该类型案件在农村较为普遍,案件的妥善处理对今后审理该类型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本案释法:

首先,原被告虽然以口头方式的约定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未采取书面合同方式,但不影响土地承包合同的生效,因此,口头协议有效。其次,双方未约定合同承包期限,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原告已经在合理期限前通知被告,被告拒绝履行合同,原被告的承包合同就此解除。合同解除的效果是: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虽然合同解除,但被告在案涉土地上还种有树木,因此被告的权益也应当得到保障。

承办法官以判决式的思维进行调解,将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争议告知双方当事人,通过层层剖析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让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深入了解案情和法律规定,让其认识到人民法院调解工作不是“和稀泥”,而是真正的在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原被告握手言和,达成调解。

法官提示:

土地流转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供稿 | 昭君人民法庭  李逢州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