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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坑骗120余人 聂红光等26人涉黑案宣判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解裕涛)以聂红光为首的26名被告人用“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诈骗敲诈勒索他人,涉案647余万元,涉及被害人多达120余人。7月21日上午,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对以聂红光为首的26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26名被告获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七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开始,在被告人聂红光实际控制下,被告人李国强、吕利霞、侯颖、刘志刚、高守军等人在包头市陆续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并吸纳多人加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套路贷”为固定违法犯罪模式,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从事“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并在追讨“债务”过程中,采取暴力或“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大肆攫取经济利益。其中诈骗涉案金额600余万元,敲诈勒索涉案金额47万余元,涉及被害人多达120余人。该组织在二手车租赁、买卖、贷款行业内形成一定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聂红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国强等18名被告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35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财产刑;吕鹏飞等7名被告人分别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刑期。

[责任编辑:章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