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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养爱犬,别忽视了文明与责任

□记者 王敏

时下,饲养宠物犬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宠物犬伤人现象时有发生,不文明养犬行为也带来一些安全隐患。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环境卫生和公众健康,引导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也势在必行。

未拴束犬链 致路人受伤

2019年10月9日18时,原告乔某徒步从被告刘某家院前经过时,被被告刘某在院内未拴养的犬抓伤。事发后,被告称大门挂有“门前禁止停车、院内有犬、禁止擅自进入”的告知牌,认为原告也存在过错,拒绝为原告提供注射狂犬疫苗费用。原告为维护权益,上诉至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乌市人民法院查明,被告是否有警示牌或者封闭式饲养,不能作为免除或者减轻被告责任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款“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本案被告刘某提供的内容不能充分证明原告有故意殴打、挑衅逗犬等过错行为。故乌市法院对被告刘某提供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被告应给付原告乔某损失。

乌市人民法院法官其木格对记者说,如今饲养动物的人越来越多,动物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动物侵权后,其主人往往难辞其咎。因此市民在饲养动物时,一定要加强对动物的看管,履行好管理和看护义务,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

藏獒咬伤人 主人担全责

日前,记者从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了解到,家住中旗的原告张某到被告王某家房西如厕时,被王某家的藏獒咬伤。原告就医后,被诊断为左前臂和左下肢被犬咬伤。事件发生后,原告、被告对赔偿一事几次调解未果,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

中旗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藏獒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却仍然在居民区进行饲养。饲养过程中疏于管理,未预见到藏獒将人咬伤的重大隐患,应当对本次事件承担全部责任。

中旗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王丽梅表示,烈性犬的脾气比较暴躁,是很具有攻击性的犬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宠物犬非接触性致人伤害  饲养人也要负责

如今在市区,犬伤人的事件时而发生。但是犬吓人致人受伤,到底该由谁赔偿呢?

2019年10月,科右前旗公安局科尔沁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称,静水湾小区居民楼内有人养大型宠物犬,夜间叫声太大造成扰民。民警经过调查了解,找到宠物犬的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建议将狗妥善处理。

2019年11月,科右前旗碧桂园社区一居民向科尔沁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带着年幼的孙女在楼下散步时,一只未拴链的宠物犬将孙女吓哭,后与犬的主人发生口角。经协商,宠物犬的主人进行了道歉,并保证严格看护。

前旗公安局科尔沁派出所所长蔺永平介绍,宠物犬非接触性致人伤害,养犬人一样负赔偿责任。宠物犬致人损害,并非只局限于撕咬、抓挠等与人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陌生人吠叫、嗅等行为,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身心损害的后果。宠物犬的一些非攻击性行为,如大声吠叫、奔跑等,虽然可能没有与受害人直接接触,但只要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构成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宠物犬饲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不得妨害他人生活,要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


[责任编辑:邢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