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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推动家庭农牧场优质高效发展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经管局始终把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作为助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通过强化政策引领,创新发展模式,完善服务管理等措施,不断提高家庭农牧场的生产经营能力和示范带动效应。

杭锦后旗经管局坚持农户主体、规模适度、市场导向、因地制宜、示范引领,遵循家庭农牧场发展规律,按照“发展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推介一批”的思路,加快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牧场。鼓励有稳定务农意愿和经营能力的农户通过流转土地扩大经营规模,创办家庭农场。同时,以政策吸引、事业凝聚、乡情乡愁为纽带,引导乡村本土能人、有返乡创业意愿和回报家乡愿望的外出农民工、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领办家庭农场。将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列入家庭农场培育范围,支持其转变经营方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成为家庭农牧场。

一、我旗家庭农牧场的认定标准

(一)经营规模1.从事粮油作物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经营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连片,土地面积在150亩以上。2.从事果业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15年以上,且经营面积50亩以上。3.从事蔬菜生产为主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且设施农业经营温室或大棚5座以上,或露地蔬菜经营面积30亩以上。4.从事畜牧养殖为主的,养殖规模达到年出栏生猪100头以上,或肉羊500只以上或肉牛存栏50头以上。5.从事家禽养殖为主的,肉鸡年出栏5000羽以上,或蛋鸡年存栏2000羽以上,或家禽混养年出栏3000羽以上。6.从事渔业生产为主的,水面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且经营池塘面积30亩以上。7.其他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年收入30万元以上。(二)以家庭承包和流转土地为主要经营载体家庭农牧场经营的土地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明资料,且权属无争议。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在镇经管站备案;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经营土地相对集中连片。(三)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牧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进行畜禽养殖登记备案。(四)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有完整的财务收支核算。(五)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等效益明显提升,生产经营可持续,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

二、家庭农牧场的认定程序

(一)按照我旗家庭农牧场的认定标准开展初步认定,凡申请认定且符合条件的农户填写《家庭农牧场认定申请表》,提供家庭农牧场主户口本、土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份。(二)各镇收到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后,组织人员现场勘察认定,符合认定标准的填写《家庭农牧场认定情况备案表》,并附相关材料上报旗经管局;对于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报人说明情况。(三)经管局接到各镇上报的家庭农牧场相关材料审核后,报旗农牧和科技局;农牧和科技局、经管局对各镇初步认定的家庭农牧场进行再次勘察、认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农牧场认定证书》并加盖旗农牧和科技局公章,不符合条件的,向申报人说明情况。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 的原则,杭锦后旗鼓励各类家庭农牧场申报创建旗级示范家庭农牧场,由旗农牧部门择优认定部分家庭农牧场为示范家庭农牧场,通过逐级审核申报,给予资金和项目扶持,引导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用先进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延伸农牧业产业链、示范引领其他家庭农牧场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带动小农户逐步发展成为家庭农牧场,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牧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截止目前,杭锦后旗共认定家庭农牧场312家,其中:自治区级示范家庭农牧场11家,市级示范家庭农场13家。全旗家庭农牧场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壮大,质量不断提升,整体呈现良性迅猛发展势头,2020年上半年拨付家庭农场扶持资金56万元。

[责任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