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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从高层往楼下扔垃圾 恶心又危险

临河四季花城二区

有人从高层往楼下扔垃圾 恶心又危险

临河四季花城二区3号楼门店一位经营者向巴彦淖尔晚报新闻热线7956666反映,四季花城二区3号楼这几天每天有人从高层往楼下扔垃圾,都是糊糊状的东西,门店的玻璃上、楼下停放的车上,溅得到处都是,恶臭难闻,清理起来十分不便。

7月1日,记者来到现场,看见四季花城二区3号楼迎街店铺门前的地上,塑料袋和垃圾散落一地,都是糊状物,非常恶心。

一位店铺老板说:“这几天每天有人从3号楼的高层往楼下扔垃圾,看上去像是火锅汤和剩饭剩菜……这些东西很恶心,都是糊状的,天天这样,生意也没法做了。环境这么好的小区,居然发生这种不文明的事情。”

说起楼上有人高空抛物,另外一位店铺老板气愤地说:“下楼时顺手把垃圾扔掉不好吗?非得从窗户往下扔,万一楼下有人路过多危险,能不能为他人着想一下?”

四季花城二区一位业主将车停到3号楼靠近车库的停车位上,结果车身溅得到处都是楼上扔下的垃圾。该业主拍了照片和视频,将此事经过发到了小区业主微信群,群内炸开了锅,不少业主表示一定要找出扔垃圾的人,但一直没有找到。

针对四季花城二区3号楼有人高空抛物的问题,记者与四季花城物业的吴经理取得联系。她说:“我们也是前几天才知道有业主从高层往楼下扔垃圾,只能挨家挨户打电话询问,看看垃圾是谁扔的,并劝说业主不要从窗户往楼下扔垃圾。我们还在业主群里发了通知,提醒业主不要乱扔垃圾,并告知高空抛物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那么,高空抛物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大法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浦陆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查清责任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指出,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罚。(记者  贾君莲)

[责任编辑:孟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