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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法治让公权力入笼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实现了不同公职人员处分标准的统一,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代表着公共机构的形象、公权力的威信。如果缺乏法律的规范与约束,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时,就可能会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就可能会搞东西摇摆、左右逢迎,就可能会滥用职权,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只有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才能建设一个权力入笼的现代法治政府。

以往的政务类处分,分散于监察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诸多法律规章,标准不统一,执行不规范。政务处分法既遵循前法精神,又独立“开府建衙”,将国家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 明确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主体及权限、程序和救济途径等要素,将处分与党纪、国法的有效衔接,使法律体系更具内在一致性。

政务处分法的指向性非常清晰,就是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作为一种惩戒措施,政务处分法不但面向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传统的“公职人员”,还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也纳入管理范围,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管全覆盖,确保了监察法的相关处分更明晰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集中代表了执政党的意志,具有普遍的规范约束力。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否则将形同虚设。只有让“纸面上的法律”成为“践行中的法律”,法治才能真正成为“良法之治”、治理现代化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运行。(任国良)

[责任编辑: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