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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发现野生刺猬已放归湿地 警方提醒:“三有动物”不得私自捕捉、饲养

深夜,一只野生刺猬不知从何处爬到了街头,所幸,被热心市民发现后及时报警,最终,刺猬被玉泉区森林公安局民警放归湿地。警方提醒:刺猬系“三有动物”,不得私自捕捉、饲养,发现受伤的“三有动物”应当及时报警,对于具备生存能力的,可以自行放生。

5月17日深夜,玉泉区公安分局石东路派出所接到热心市民报警,称在金熙嘉园小区售楼部附近的街边,发现了一只野生刺猬。警方赶到现场后,首先将刺猬带回派出所。经查阅相关资料得知,野生刺猬系“三有动物”。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随即,石东路派出所民警将此情况反映给玉泉区森林公安局。

昨日一早,玉泉区森林公安局民警赶到石东路派出所。经过检查,这只刺猬无外伤、生命体征正常,随后将刺猬带至湿地公园放生。

名词解释:

“三有动物”是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们常见的刺猬、癞蛤蟆、松鼠、麻雀等均系“三有动物”。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记者 安娜)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