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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自在人心

近日,男子奸杀10岁女童二审改判死缓一案引发公众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决定对案件调卷审查。

回顾这起案件,2018年10月4日,广西灵山10岁女童小燕(化名)在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某强奸后死亡,案发两天后杨某去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一审被法院判处死刑。二审法院根据杨某的自首情节,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一出,舆论哗然。

公道自在人心。公众所以关注且多认为不可理解改判,是因为强奸、未成年人、溺死这些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节,对于自首不足以减至死缓。一审既已经做出判决,二审改判到底是否理由充分。如同多年前的云南李某奎案,罪犯将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并杀害,将女子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一审决定执行死刑,二审用“引领、改造‘冤冤相报’、‘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不‘杀头’不是放纵,死缓也是一种严厉的刑罚”等等改判死缓,后被纠正,罪犯伏法。

如果一个老百姓都知罪大恶极当死的道理,不应以并不切合国情也不顺应民意的法理,进行改判,保证司法的独立性无可厚非,但是公众监督也是重要渠道。共建和谐社会下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始终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从媒体报道的杨某强奸案,或有案件更多细节并不为人们所知,或有深厚的法理不为大众所理解,但基本事实不容改变:强奸,幼女,杀害1人。法院判案更有前例指导示范的做法,如果比照曾经药家鑫案,虽有自首情节,那决非成为可以从轻的理由。

以事实为准绳始终是执法办案重要原则,但量刑尺度或是自由裁量权却成为近年来关注的焦点。公权力是维护公道的武器。“自首与减刑”、“死刑与死缓”是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却又因缺少了明确界定,成为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拘留5日、10日,一部《治安管理法》都界定明确的适用范围。而对刑罚量刑以年为单位计量,即便是不懂法,懂得“杀人偿命”的群众通过类案比较也自然会对判多判少有了异议。比如郭某思减刑案,这就是公众监督的力量。早在十年前,201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目的在于规范法官裁量权,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只有把执法、执法监督、审判等个环节都能置于阳光之下,才能“法所当加,虽贵近不宥;事有所枉,虽疏贱必申”。

司法工作重要的是不能伤害的是公众对于法治的信任,法律在不断完善,法治在不断进步,“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办好良心案。(李国才)

[责任编辑: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