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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3月27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办法》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规范、引导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自治区地震预警活动。从立法层面看,主要包括界定地震预警的概念、规范地震预警系统建设、明确地震预警信息发布、规定地震预警宣传教育与演练。

《办法》规定,地震预警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地震发生后,自治区地震预警系统预估地震烈度达到6度以上时,向相应的区域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目前我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已完成土建、设备采购等工作,今年将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预计年内可进入试运行。

内蒙古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作为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预计于2022年建成。建成后,在监视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时5-10秒内向用户发出地震预警信息,1至2分钟给出地震基本参数速报结果,2-5分钟给出地震烈度空间分布图;30分钟-24小时给出震源过程的分析结果和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结果。

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公众可以紧急采取逃生避险措施,减少地震人员伤亡和生命财产损失,尤其是学校、医院、商场、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地震参数速报、地震烈度分布、地震快速评估信息快速确定重点救灾区域,辅助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高铁、地铁等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可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王静超)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