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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通知》正在征求意见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农村牧区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3月18日至4月1日。

具体内容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1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等7部委《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9〕56号)要求,不断完善我区农村牧区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政策制度,进一步加强定向医学毕业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推动全科医生队伍建设,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农村牧区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拟会同自治区党委编办、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3月18日至4月1日,逾期视为无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信函、邮件和传真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以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个人身份反馈意见的,请签名并附个人联系方式。

信函(特快专递)请寄至: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教处

联系人:张艳、郝小金

联系电话:0471—6944493、6946202(传真)

邮箱:wsjswkjc@163.com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

邮政编码:010055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农村牧区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0年3月13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农村牧区

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

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15〕6号,以下简称“教育部等6部门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等7部委《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9〕56号)文件,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毕业生就业安置相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2016〕16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8〕61号)等文件精神,不断完善我区农村牧区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以下简称定向医学生)培养政策制度,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定向医学毕业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推动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农村牧区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是深化医改、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现阶段提升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治本之策,是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盟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农村牧区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将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情况作为深化医改的重点任务,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增强服务意识,建立长效机制,共同做好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经“5+3”(5年本科医学教育+3年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养的定向医学生在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做好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工作

(一)落实进岗定编。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求,会同旗县发改、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前确定下一年度培养需求计划,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旗县(市、区)按国家下达的定向医学生培养计划提前预留出相应编制和岗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负责。排在第一位的是牵头单位,下同。)

定向医学生在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院校和定向就业所在地的旗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农村牧区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及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承诺毕业后到定向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起始时间从毕业后赴定向点报到之日算起)。《就业协议书》签订应遵循自愿原则。旗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清晰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对于本文件印发之日已入学的定向医学生,其就业安置工作按照教育部等6部门文件精神和原培养就业协议,并结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原签约旗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根据本文件精神与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双方义务。

定向医学毕业生在领取就业报到证后30天内到定向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到。由旗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面试、考察等方式进行专项招聘,办理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聘用手续,订立聘用合同。各旗县(市、区)每年于上半年召开编委会议,研究通过定向医学毕业生年度用编计划,保证毕业生报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旗县(市、区)定向医学毕业生进岗定编就业相关手续。

各地应当将定向医学生作为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在签约县域内优先安排到服务人口多、全科医疗需求大、全科医生较为短缺以及贫困地区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疗岗位,充分发挥其在全科医疗工作中的优势与作用,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二)定向服务地点调换事宜。定向医学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确因工作需要,定向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在本县域内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调整定向医学生服务单位,但须与定向医学生达成一致,并报旗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因定向医学生个人特殊原因,经用人单位同意、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报旗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可在县域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流动。

定向医学生在办理进岗定编就业安置手续前,经流动双方旗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逐级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定向医学生可以在自治区域内跨县域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调整。

三、落实薪酬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

对按协议到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定向医学生,旗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所在的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政策,落实有关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并结合实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定向医学生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获得医师资格证,注册为全科医师。对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在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定向医学生,在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方面,与临床医学、蒙医、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对待,落实工资等相关待遇;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职称晋升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科研作硬性规定;符合特岗全科医生岗位要求者,可按规定纳入全科医生特岗计划;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苏木乡镇工作补贴等工资倾斜政策;可实行“县管乡用”(旗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聘用管理、苏木乡镇卫生院使用)。

四、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履约报到后的定向医学毕业生须作为单位委派人员参加为期3年的全科专业(含蒙医、中医全科,下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年培训时间计入6年服务期。委派单位和培训基地要确保定向医学生在规范化培训期间的相关待遇,培训期间原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应当保障其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及相关社会保障等)。定向医学生3年培训期满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证书》的,按照规定延期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延期培训时限不计入6年服务期,以此顺延。

自治区域内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市、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旗县(市、区)委派单位保障定向医学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待遇确有困难的,经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可由培训基地参照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予以补助,相关工作纳入培训基地健康扶贫的重要内容。

五、强化履约管理

将定向医学生的违约行为诚信管理作为协议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建立定向医学生诚信档案,并将违约记录等相关材料归入其个人人事档案,纳入国家主管行政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管理,作为全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录(招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的个人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招录(招聘)、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招收时,应当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诚信档案,加强诚信状况审查,严格录取标准。定向医学生违约情况纳入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和医德综合评价;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后违约或未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培训费用及违约金等恶意违约者,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全国公示,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定向医学生违约的,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限不计入服务期。

定向医学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暂缓履行协议申请,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无生病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双方约定或其他合法解约事由,签约的行政部门应当不同意应届定向医学生毕业前解约。定向医学生在校期间如确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从事临床医疗工作需终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除临床医学类、蒙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学类、口腔医学类外的专业。定向医学生毕业当年因生病不适合从医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解除协议。

定向医学生发生违约行为的,按照协议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培训费用,并缴纳违约金,退还的免费教育培训经费及违约金由签约定向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代收,并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未按协议规定退还免费教育培训经费及违约金等费用的,由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追缴。

对服务期满、愿意继续留在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定向医学生,各地要予以鼓励,所在单位要在住房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并为其继续服务农村牧区基层提供相应便利和有效支持。服务期满,对自主择业的应予同意。

完善信用信息修复机制。已经违约的定向医学生,经原签约地旗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愿意按照原协议继续履行约定服务,或服从自治区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排,到自治区域内其他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至少6年的,服务期满后,对其信用信息记录进行及时修复,并将相关情况说明归入个人人事档案,不再纳入违约名单,已缴纳的教育培训费用和违约金不予返还。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教育部等6部门《意见》和本通知精神,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确保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障定向医学生合法权益。对未按照规定落实定向医学生就业工作或相关待遇的签约旗县级编办、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编办、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公开通报,纳入政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失信管理,6年内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将不再为失信旗县安排各类卫生健康人才支持项目,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旗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分别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并适时向各盟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对于定向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将酌情减少该地人才培养计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教育部等6部门《意见》中与本通知不相符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责任编辑:张彬]